项目内容: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
一、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登记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
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5、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备案
1、公司备案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它登记事务
1、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